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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宽松 企业更需警惕海运欺诈
时间:2019-06-14 10:55:41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

     日前,在由中国国际商会法律服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第四期沙龙活动上,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高级合伙人高良臣聚焦国际贸易视野下的海运欺诈案件,为企业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务部数据统计,外贸公司的出口坏账率每年超过1000亿美元,境外无船承运人与进口商合谋搞海运无单放货进行欺诈占主要部分,案值超600多亿美元。

今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制;无船承运业务今后将只进行备案业务办理;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交通部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

高良臣认为,上述条款的出台对诚信企业而言,确实减轻了负担,市场准入资质也更宽松。但也令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和买家串通搞海运无单放货欺诈,近乎零成本。

高良臣举例称,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C地装船,涉案货物商业发票显示的货物价值为243万美元,价格条款为CFR XX,货款支付方式为即期电汇(T/T)。若A公司在收到B公司正本箱单、商业发票、正本提单复印件并核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90%的货款约200万美元,即可收到全部单据和提单复印件。提单复印件显示,涉案货物装载于名称为“PT”的船舶上,装货地为C地,卸货港为中国D地,提单签发人E公司。A公司到E公司核实签发的正本提单之后,支付219万美元给B公司。但付款后,船货未到D地。经过C地相关机构调查,船未到C地,也未装货,属于商业诈骗。

高良臣提醒企业,对于合同约定预付款比例过高及提单签发地不合常规,应引起警惕。此外,付款前要进行船货核实,重视装船监督,掌握船舶动态。

对于上述案件的新进展,高良臣举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FOB(船上交货) 货值25万美元,预付款10% 的T/T。货物到港,B公司根据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后立即拆箱。由于货物质量存在瑕疵,货物被拒收,降价60%。为此,A公司起诉B公司。后者辩称:提单没有CY/CY条款(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没有整箱交付义务。此外,拆箱避免货物在目的港产生高额滞箱费。货物在B公司控制之下,没有交付收货人,不存在无单放货。

一审法院认为,拆箱违反承运人整箱交付惯例,无单放货初步证明成立,应当继续证明货物持续在B公司控制之下,若没有证据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提单未约定整箱交付,拆箱不能证明无单放货,交付证明责任在于A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最高院受理再审认为,允许承运人先无单放货,货物出现销售问题后,再将货物退回收货人或承运人仓库,可视为没有发生无单放货,那么提单物权凭证、提货凭证的功能将形同虚设,也将打破国际买卖合同中境内发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保障贸易货款支付的国际贸易规则。

记者了解到,部分中南美和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的是单方面放货政策,都可以无单放货。一般而言,尽量使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的贸易条款签订合同,尽可能地避免FOB,将货物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衍生的无单放货;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货物出运后,及时向货代索要正本提单;货出运后,及时跟踪货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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