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推崇以人为本、平等协商、力求双赢的理念。在倡导诚信守法经营,构建和谐社会、良性发展的今天,作为与仲裁、诉讼兼容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手段之一,由于其具备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维护商业关系等优点,正日益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和采用。
调解的特色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专业性:调解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中国贸促会的案件秘书和调解员由掌握法学、贸易理论、心理学等学科技巧的专业人士组成,受过专业调解技能技巧培训,可以根据案件情形选择最合适的调解方式。
可控性: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对方同意,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希望的条款加入协议内;在双方争执不下时,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终止调解。
长远性: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等带有对抗性色彩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最大的特点是可以给双方提供一个交流的舞台,帮助双方寻求利益契合点、维护双方长远合作,化干戈为玉帛。
便捷性:除去案情复杂或当事人本身的因素,通常来说,调解从立案到正式开始调解乃至签订调解协议不会超过6个月。
灵活性:调解不会局限于证据,可以在法律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的诉求。
保密性:调解过程是保密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调解过程视个案情况需要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本会工作人员参加,但上述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证人、专家、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信息,但按照法律要求或者为了履行或执行和解协议而披露信息的除外。
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调解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川调解中心”)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批准于1994年正式成立的,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保险等以及国内商事方面争议的常设机构,隶属于四川省贸促会。四川省贸促会积极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四川调解中心开展我省涉外商事调解工作。
四川调解中心业务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并适用其调解规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指定。调解员均由我省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及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守则》则进一步明确调解员的责任、义务,保证调解的公正、有效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最终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
四川调解中心自成立至今,受理国内外商事调解案件1000余起,调解解决的涉案标的达数10亿美元,案件当事人涉及到欧美、东南亚、非洲、港澳台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在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促进经贸和谐,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09年,四川调解中心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与诉讼、仲裁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具有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特点,在定纷止息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企业的关注。
2017年11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调解中心”)揭牌,四川自贸区调解中心与四川调解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机制,适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及顾问、调解员名单。
四川调解中心与四川自贸区调解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为打造我省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竭尽所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 示范调解条款(调解协议)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各方都要认真履行该和解协议所载之各项内容。”
Model Mediation Clause(Agreement)
“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ichuan mediation Centre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or medi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entre’s medi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mediation. In case an amicable settlement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or a mediation statement be made by the mediator(s) on the basis of that amicabl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一)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签订调解条款或另外签定独立存在的调解协议;或者虽未签订调解条款或调解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申请,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或以实际行动参与调解程序。
(二)申请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
(三)调解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调解受理书,予以受理。
(四)进入调解程序:
1.调解成功,签定调解协议书,由调解中心制作调解书;
2.调解不成功,调解程序终结。
五、联系我们
中国贸促会四川调解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兴西街36号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楼1004室
联系电话:028-68909182、68909183、68909186,传真:028-6890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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