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的中期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评审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八条 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或制定所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制定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功能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评价信息及数据采集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资金管理和组织管理状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和行业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九条 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由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部门(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其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对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结论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及绩效目标。评价对象由评价组织者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部门(单位)应在上报财政部门“二上”预算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预算正式批复后或执行中,根据预算调整情况,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成立评价组。评价组织者应成立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组”),承担具体的评价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组(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等内容。
(四)拟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报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二)形式审查。评价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被评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到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在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评价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结论阶段
(一) 完成绩效评价。评价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评价组织者。
(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评价组织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作出绩效评价结论,并将绩效评价结论批复被评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若发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评价组织者,评价组织者核实情况后移交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八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可根据情况减少有关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库。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结论意见整理入库,做好数据分类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相应废止。